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号
住所:灌云县东王集镇六里村204国道北侧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2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东王集镇六里村(204国道北侧)1925.00平方米土地建设仓库和停车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1、灌云华明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张华明的《询问笔录》1份和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出具场地证明1份,证明灌云华明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土地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灌云华明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为1925.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642.00平方米(仓库、变压器房)。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华明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925.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华明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仓库和停车场项目的建设程度。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依据《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四、依据《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因此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925.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仓库、变压器房)和其他设施(停车场、水泥预制场地),由你公司与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按照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元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775.00元。
1、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25.00平方米土地。
2、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07100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由越南厂房土地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