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集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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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拆迁案例研读】集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张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民,20 世纪90 年代末,因与乡镇企业之间债务纠纷,原属于乡镇企业所有的一栋厂房通过人民法院调解书抵给张先生抵消债务,十几年来,张先生一直在上述厂房内生产经营,但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
2016年,上述厂房所在区域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16 年3 月,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张先生得知福建省人民政府于 2016年6月针对上述土地作出了征收土地的批复。于是,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行为违法,并撤销相关征地批文。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裁定,以张先生不能提供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为由,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张先生在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后,经过精心组织,以充分的理由提起上诉请求,蕞终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上诉请求,认定张先生具有原告资格。
实践中,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实际使用权人对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也应当享有起诉权。根据2011 年9月5日颁布施行的《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的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此条规定,肯定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实际使用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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