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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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重大引资项目财政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建立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激励奖补机制,通过整合部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当新增安排增量资金,对投资促进工作,特别是推动重点项目落地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给予奖补。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指导市县加快项目储备和筛选,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促进资本招商。(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引资项目用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级配套70%、地方配套30%。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生产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蕞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开发区用地方式。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适当下调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按规定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型项目,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补助。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对困难企业实施养老保险缓缴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完善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四川证监局、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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