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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城乡公示地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制定了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工业用地三类;集体农用地为耕地(旱地、水田、水浇地)一类;国有农用地分为耕地(旱地、水田、水浇地)、园地(果园、其他园地)、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三类。

  三、土地级别划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1~4级;集体农用地分为1~3级;国有农用地中耕地分为1~3级,园地、林地分为1级。

  四、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图件电子版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领取。

  五、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次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2.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表

  3.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用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附件:1.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2.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表

  3.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用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城乡公示地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制定了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工业用地三类;集体农用地为耕地(旱地、水田、水浇地)一类;国有农用地分为耕地(旱地、水田、水浇地)、园地(果园、其他园地)、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三类。

  三、土地级别划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1~4级;集体农用地分为1~3级;国有农用地中耕地分为1~3级,园地、林地分为1级。

  四、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图件电子版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领取。

  五、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次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2.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表

  3.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用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附件:1.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2.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表

  3.鞍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用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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