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办理指南
申请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的主要条件是:项目占地15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分割后蕞小单元500平方米以上,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经审查园区产业业态为工业、投资运营管理良好,分割后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可按幢、层、跨申请分割或分割转让。
(一)项目申请。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
(二)县区审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联审成员单位,按政策办理条件及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经现场勘察确认未改变用途、符合办理条件要求后,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级联合审核成员单位加强业务监督,对各区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各县不定期抽检。
(四)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各县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工作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如下: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管委大楼307室)
沂河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管委大楼C319室)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临港分中心(人民路1号)
费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二级市场交易窗口
沂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权籍调查服务室
各县区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工作,确保提出需求、符合政策的企业诉求应办尽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联系电线),全面提升服务质效。
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联合审核小组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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