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13号)
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第15号)、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霍邱县2023年第33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批次拟征收夏店镇砖洪村集体土地0.6666公顷,其中:农用地0.6666公顷(耕地0.6514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蕞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拟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新建砖洪学校学生宿舍、食堂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及修订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
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等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夏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夏店镇人民政府按照现场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向霍邱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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