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4〕13号
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连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152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原连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下菜园河边码头地段、面积为782平方米(折合1.1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000080号/字(连行机)第080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000080号/字(连行机)第080号)
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连州镇城东下菜园地段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152号)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000080号字(连行机)第080号).pdf
附件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连州镇城东下菜园地段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1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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