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2023年度头部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头部款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455号,批准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被征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新华镇头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头塘村民小组、平桑村民小组,新华镇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好村民小组。征地面积:8.731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9109公顷(其中耕地2.5009公顷、园地2.6268公顷、林地0.1308公顷、草地0.8409公顷、其他农用地0.8115公顷),建设用地1.6122公顷,未利用地0.208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发布的富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现状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六、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2023年度头部批次城 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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