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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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为招商引资,或伪造征地批文,或私自签订用地协议,或擅自将耕地变为工业用地令耕地遭到毁灭性破坏……昨日,为严明法纪,举一反三,充分发挥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通报清远、惠州、湛江、广州、东莞五起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及其查处情况,一批涉案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三人被判刑。
今年以来,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把土地“闸门”,严保耕地保护“红线”,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严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9月15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广东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以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圈占土地、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狠刹土地违法歪风,有效地提高了案件查处的惩戒效果和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清远市政协副主席、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原英德市常务副市长雷玉春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
2004年,英德市政府招商引资开发英德热水湖温泉项目,共涉及用地6763.94亩(其中镇政府与村集体非法签订的征地协议涉及土地面积4222亩,租用农村集体土地2541.94亩)。因急于取得项目用地手续,英德市政府与横石塘镇政府组织编造21份1998年政府统征地批复等虚假报批材料报批。2004年底,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未经认真审查,批准英德市虚假上报的1226.337亩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2007年1月29日,根据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调查组意见,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同意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2007年6月,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责成清远市政协副主席、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潘绪光作出深刻检查;给予清远市市政房产管理局局长、原英德市常务副市长雷玉春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清远市土地储备主任梁伟忠行政记过;给予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庄少华行政记过;给予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股长郭镇松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横石塘镇委书记、原镇长李木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英德市人大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原横石塘镇镇长黄志星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横石塘镇国土所所长潘歧赞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非法占地的开发商处以675万元罚款。
对龙溪镇政府处以180万元罚款,责令龙溪镇政府按征地较低保护价支付给农民,龙溪镇委书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005年3月,博罗县龙溪镇引进隆发鞋业(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发公司)。同年11月10日,龙溪镇政府与隆发公司签订了《开发工业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龙溪镇政府在120个工作日内供地约2200亩给隆发公司用于运动鞋项目开发。2006年5月10日,征地事项进行了公告、公示。龙溪镇政府随后即在该镇钟屋等四个村进行征地工作,共征收钟屋村等村集体土地673亩(土地补偿标准1.2万元/亩,青苗补偿款8000元/亩),隆发公司另支付被征地村民管理费每年667元/亩,连续付50年。2006年5月1日,龙溪镇政府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了平整填土企业。
龙溪镇在进行项目洽谈和征地工作的同时,组织用地材料上报审批,因用地未获批准,填土协议签订后一直未实施填土。2006年8月30日,龙溪镇政府迫于隆发公司取消合同和巨额赔偿的压力,对头期773亩土地进行平整填土。之后,隆发公司在报建手续未获批准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
根据调查情况,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处理:依法对龙溪镇政府未批先用行为处以180万元罚款;责令龙溪镇政府按省规定的征地较低保护价支付征地补偿款,补交差额683.768万多元给农民。2007年7月,惠州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责任:给予博罗县委员会委员、龙溪镇委书记、人大主席廖建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溪镇镇长黄锦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溪镇分管副镇长周惠祥、叶榕照行政警告处分。
合作社原主任蒋次添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三万
2004年3月,经时任广州市番禺区市头村经济合作社主任蒋次添提议,市头村经济合作社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以发展经济招商引资为由,将该村东线大道两侧的部分耕地发包给他人填土作工业用地。随后,市头村经济合作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使用性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由蒋次添代表村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该村土地418.7亩(其中耕地面积396.4亩,其他农用地22.3亩)陆续出租给他人用于厂房建设。经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鉴定,所涉及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受破坏严重,土壤遭毁灭性破坏,已经完全不具有其未破坏前所具有的土壤养分与地力水平,种植条件完全丧失,现有的农田生态系统也受到严重干扰。
对市头村经济合作社的违法用地行为,2006年4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市头村经济合作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2、蒋次添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陈村党支书陈连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2年8月,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由时任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陈连安主持召开村委和村党委会议,决定将位于本村“老草塘”及“出巷口”(土名)10万平方米耕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60元出让给周福辉使用。收取款项后,陈村经济联合社将平整后21.3亩土地交付给周福辉使用。
2002年10月到2004年10月,周福辉在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建厂房并出租牟利。建设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但周福辉仍继续施工,致使21.3亩农用耕地遭到毁坏。2005年11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村经济联合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追缴陈村经济联合社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陈连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周福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原遂溪县常务副县长蔡铭党内警告处分遂溪县经济贸易局局长黄同行政记过
2006年3月,广东省双湖饲料有限公司、湛江双湖水产品有限公司、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先后到湛江市遂溪县落户。为留住项目加快当地发展,2006年3月27日和4月17日,县经济贸易局、县行政服务作为甲方分别与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双湖饲料有限公司(与湛江双湖饲料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甲方落实土地征用;乙方支付头期款项后,甲方要在2006年4月20日和26日前分别交付土地给乙方使用。2006年4月3日和21日,三家企业分别支付了征地款头期。
2006年4月底,遂城镇政府擅自与白坭坡村、白坭坡村一、二、三、四队分别签订征地协议,共征用集体土地223亩。2006年5月初,三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征用的土地上动工平整土地。2006年8月2日,遂溪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向用地单位发出了停工通知书。
根据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的调查意见,湛江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给予遂溪县政协主席、原遂溪县常务副县长蔡铭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遂溪县经济贸易局局长黄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遂溪县行政服务主任黄家宝行政记过处分。遂溪县国土资源局同时对三家企业未批先用行为处以63.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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